招生条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塾代码:
第二条办学条理:通俗本科
办学性质:自力学院
办学范例:整天制通俗高档学塾
第三条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培养法》、《中华群众共和国高档培养法》和培养部第26呼吁,连接学院招生劳动的详细情状,为范例招生做为,抬高生源原料,维持考生正当权利,保证学院年招生劳动的告成施行,特同意本条例。
第四条学院招生存划加入宇宙通俗高校统一招生存划,面向宇宙招生。门生在学塾规按限期内到达地址专科卒业请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布经培养部电子挂号、国度供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文凭(文凭品种为通俗高档培养卒业文凭);切合学塾学位授与前提,颁布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文凭。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工程”设立院校、培养部直属中心大学)与社会气力配合举行,经培养部允许,实行本、专长条理学历培养的整天制通俗院校。
第六条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