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10/15 2:32:00
上回说到,年陈嵘的《中国树木分类学》中发表了与酸枣相关的一个名称Ziziphusspinosa,然后我觉得作者引证应该是(HuexH.F.Chow)HuexF.H.Chen,并且究竟是不是exF.H.Chen待考。在文献中,我们还会经常见到两个作者之间用in连接,和用ex的时候看起来形式上差不多,但意义相差甚远。甲ex乙表示名称作者乙认为甲对这个名称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过贡献,虽然名称引证时可以将甲ex省略。而甲in乙只会出现在包含文献引证的情况下,in乙是文献引证的一部分,不是名称的一部分,所以通常名称引证时只会出现甲。如果这时误用了ex,名称的作者就从甲变成了乙;这种“误用”在法规中比“应该更正”的“错误”还严重。那么年这个名称的作者引证到底应该是什么情况呢,容我慢慢道来。ICN中管辖作者引证的是Art.46-50,其中与in和ex用法关系密切的主要是Art.46。如果我们认为注释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条规则的复杂程度的话,那么Art.46是ICN中仅次于模式指定Art.9和拼写Art.60复杂的规则;所以我没说清楚的地方不怨我。我觉得Art.46的核心是Art.46.2和Art.46.5。Art.46.2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出版物的作者(们)认为不同于他(们)的作者对这个名称有贡献并明确归属(ascription,Art.46.3),那么后者就是该名称的作者(们);但是,如果后者中至少有一人出现在前者中,那么名称的作者依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Art.46.5简单来说就是新分类群的描述或特征集要没有明确归属于不同于出版物的作者(们)的作者(们)时,或是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发表时没有单独的陈述表明不同于出版物的作者(们)的作者(们)有某种程度上的贡献时,这些命名新材料的作者还应该是出版物的作者(们)。在Art.46.5的情况下,可以用ex连接两拨作者(们)。那么什么时候用in呢?Art.46Note2说明了,当名称作者(们)不同于出版物作者(们)时,可以用in连接作为文献引证;不需要文献引证的时候最好省略in出版物作者(们)。如果我们把不同于出版物的作者(们)的作者(们)称为“甲”,出版物的作者(们)称为“乙”,那么Art.46.2的情况就是甲或甲in乙+文献,Art.46.5的情况就是甲ex乙或甲ex乙in乙+文献。明确的ICN的规则,我们再来看看年的陈嵘的《中国树木分类学》中酸枣的名称符合哪种情况。“酸枣坑”图8表明在发表Ziziphusspinosa时明确将这一名称与Hu(胡先骕)相关联,并且这本书的作者只有陈嵘一个人。这里首先得确定这个名称是新类群还是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如果是新类群,那么他后面的中文形态描述违反了Art.39.1,不是合格发表;实际上,书前面“引用各书图版一览”第三页(下图)表明这个名称是一个新等级和新组合,并且参考书名和页码表明是基于周汉藩一书的中文版(这里是一个新坑,最后再说)。看起来这一名称应该适用Art.46.5的情况,引证为Ziziphusspinosa(HuexH.F.Chow)HuexChenY.inChenY.Ill.ManualChin.TreesShrubs().,最简单的引证就是Ziziphusspinosa(H.F.Chow)ChenY.。那么胡先骕先生对这个名称有没有某种程度上的贡献而需要去掉这里的exChenY.呢?“看书就得看整本”。这本书序的后面一章是“编撰经过及内容纲要”,一共两页,见下图。其中第十一条,“引用国人近年之研究材料”表明,这本书中少数类群的章节“申明引用”了一些学者的材料;如果是这些章节里的名称,归属到了相应的作者,那么就应该适用Art.46.2,没有exChenY.。但是,这里并没有说明鼠李科或枣属的材料来自胡先骕先生。另外这里还有一个小坑,第六条“本书所记载树木学名概照雷德氏著树木学全书所采用者”,那么这本书里有没有枣属spinosa为最终加词的名称呢?目前看来应该是没有。这本书主要记载北美的树木,虽然我没找到年的第一版,但年和年的两版里都没有,所以我觉得大概率是没有。所以数据库中的exF.H.Chen是不是认为应该适用Art.46.5的情况,但是误将陈嵘的英文名与陈封怀混淆了呢?首先陈嵘字宗一,即使用字的首字母也应该是T.Y.Chen,并且没有与这一命名人相关联的名称。陈封怀先生也不是这本书的作者,也不是这个名称所在那一部分的作者,书前面的信息里没见到他有某种程度上的贡献的证据。但毕竟是权威数据库嘛,很可能只是数据管理不严谨,又不熟悉中国人的名字,误用了吧。最后说说刚才那个新坑。“酸枣坑”里指出了,周汉藩著《河北习见树木图说》中英文版本的出版先后尚未确定。那么陈嵘引用的是中文版的特征描述,如果英文版在前,中文版里的名称就是晚出同名,有效但不合格;虽然这不影响陈嵘这个名称的合格发表,但是这个名称基名的文献引证就会受影响。回过头来看ICN里面的三个难点。模式指定常常是历史问题,只要不影响分类学上对这个类群的界定就不必纠结;拼写问题对于使用非拼音文字、非屈折语和黏着语的人来讲,可能是一个先天劣势。作者引证是态度问题,不严谨就会出错,不存在误用的情况;虽然我并不同意“态度决定一切”,但是态度出了问题就别怪别人怀疑你其他地方也会出问题。也许在外界看来,ex和in的差别就是“雨打沙滩点点坑”和“雨打沙滩万点坑”;但是不争论这个,八扇屏就入不了正活。犹豫了将近两周要不要写这篇,一是因为《解译法规》原书这部分写得简洁明了、翻译水平上乘,我再写一遍确实没什么必要;但是转念一想,我这种以实例出发、条分缕析的讲述方式,也许是《解译法规》的一种补充,也可以当做休闲读物。二是因为最近事情太多,又有proof,又有majorrevision,又有审稿,又有其他各种.docx和.xlsx要处理,年终总结还没做,实在不应该花时间写这种跟工作无关的东西,哪怕只需两个小时;但是作为“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的晚期拖延癌患者,总是需要这种迅速就能完成、压力还不大的事情增加一点成就感。Anyway,年末还是要感谢大家长期的支持。看起来应该还有一篇“再续酸枣坑”,但是什么时候写呢,咕咕咕……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