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9月下旬将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北京、河北等20地是实地督察重点
9月下旬开始,国家卫健委将实地督察
近日,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表示,国家卫健委定于9月下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北京、河北等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督察。
督察重点将围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落实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展开,在公告中,国家卫健委表示将通过下面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征集问题线索:
线索征集时间:年9月18日至10月31日。
线索征集范围包括: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非法发布医疗广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公立医疗机构未落实集采及取消加成等。
国家卫健委表示,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督察组将在实地督查时进行抽查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从线索征集时间可以看到,国家卫健委的本轮实地督查至少截止到10月31日。公告发布的后一日,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管局还召开了“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培训动员会”。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李斌在会上强调,年是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收官之年,要聚焦综合监管和疫情防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确保督察取得实效。同时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纳入下一年度督察计划,开展“回头看”。
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此轮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整风严查力度大于以往,从上述内容可以一窥其中缘由,年是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收官之年。
全国医疗作风建设与整治,正在进行中
早在今年6月5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九部门对外发布《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就强调,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
年底前,由国家卫健委牵头、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按照职责配合,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
7月24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再次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直到年末,将重点整治医务人员收取回扣、药企违规营销等行为。
其中,8月-11月,是此次医疗作风建设的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
集中整治医院(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随后,全国多地发文要求开展各自的专项整治行动。
9月16日,广西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开展年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提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
9月14日,上海市卫健委连续发布两份医药纠风的通知,要求开始整治医药购销和药品回扣。
上海市的专项整治时间为年9月至12月,分3个阶段实施:(一)教育与自查阶段(年9月);(二)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年10月至11月);(三)评估与总结阶段(年12月)。
9月3日,甘肃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各种回扣、收取提成的行为。
8月21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集中宣传整治时间是年9月-11月。
坚决惩处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红包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严厉打击收取回扣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内医药产品违规营销行为等。
更早之前,河南、辽宁、陕西、山东、河北也发布相关文件,医院开展巡查。
国家医保局、最高法、中纪委深化治理医药贿赂
除国家卫健委外,针对医药商业贿赂等乱象,国家医保局、最高法、中纪委均就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开展工作。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4号。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清单中,并对药企通过清单所列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纳入药价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针对药企不同的失信等级,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药企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国家医保局要求,年底前,各省份要着手建立并实施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保证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药企。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在就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年-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积极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9月1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